汪振华,副主任法医师,2012年10月起担任法医病理室主任。曾任安徽省利辛县公安局刑警大队法医室主任兼指导员,从事法医工作20余年,2013年荣获“杭州市优秀司法鉴定人”。
法医病理鉴定,通过尸体外表检查、尸体解剖检验、组织切片观察、毒物分析和书证审查等,对涉及与法律有关的医学问题进行鉴定或推断。
1、死亡原因鉴定,用于确定自然死亡(病死或老死)还是非自然死亡(暴力死亡),在同时存在损伤与疾病时,分析损伤、疾病与死亡的关系。对于存在几种致命性损伤时,确定主要死因。
2、死亡方式鉴定,即判定是他杀、自杀还是意外死亡,常须结合现场勘验和案情调查进行全面分析。
3、死亡时间推断,主要根据尸体现象所见和对生物化学变化的检测,结合当时当地的气象条件进行综合判断。
4、致死(伤)物认定,主要是根据损伤的形态、大小、程度及其他性质,或对咬痕、扼痕、捆绑痕、注射针孔以及各种工具打击痕迹等的性质、形成方式和方法来判断。
5、生前伤与死后伤鉴定,即推断死者损伤是生前造成的还是死后形成的,以及生前损伤后经过的时间。
法医病理学检验对象是尸体和尸解脏器,主要来源公、检、法机关委托的鉴定以及行政机关、社会机构、机关团体等委托的相关检验。公、检、法机关正在办理的案件,由案件承办机关出具鉴定委托函。行政机关、社会团体等委托的案件,由其出具检验鉴定委托函。一般在案件受理15-20个工作日内由鉴定人拟稿写出检验鉴定书。